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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6: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学术兴校、服务山东、文化引领、一体发展、国际化”战略,充分发挥学者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学术管理中的主导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学术至上,教授治学,尊重学术自由,倡导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履行职责,促进学校学术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价、审议和咨询职权。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实行学校、学部、基层(学院、附属医院、科研机构,下同)三级学术委员会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同)、学术道德委员会、人才工作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按学科属性设立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等六个学部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学院、附属医院以及具有独立建制且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可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人文社科),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涉及全校性的学术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牵头负责。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挂靠十大网投正规信誉网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人文社科)挂靠人文社科研究院。

第三章 职能权限

第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承担职责,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校专门委员会章程,学部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实施细则;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价。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风维护。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校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依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其审议、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对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提出建议;评议和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选拔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级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二)论证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资源配置等学术事项,为校学术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论证和咨询涉及学术问题的有关工作;

(四)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

(五)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指定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术规划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发展规划、

学术单位的设置、教师岗位聘用和晋升标准,学术评价和奖惩细则等;

(二)审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规划,包括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评价方案、奖助政策、毕业条件等;

(三)评定或评议本单位的教师工作,在教师引进、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年度和聘期考核等环节中对其学术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四)评议并向学校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科研成果,包括各类人才计划的候选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五)调查和仲裁本单位的学术失范事件;

(六)其他需要基层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部及基层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出席本级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依本章程规定联名要求召开会议和提出工作议题;

(四)在本级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五)对学校、本单位学术事务以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六)依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应履行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本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就本级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议题发表意见、建议;

(四)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包括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校、学部、基层单位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五)带头遵守学术道德准则,自觉抵制不良学术行为;

(六)依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成规则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39人,由职务委员、学部学术委员会推选委员、校长提名委员组成。

职务委员由校长和主管学科建设、科研管理的校领导及部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校长提名委员由校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从校内知名学者中提名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或5名以上的委员联名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根据需要可邀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术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校专门委员会由不低于9人单数组成,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

第十八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一般由13至17人单数组成,基层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基层学术委员会推选产生。

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由学部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至15人单数组成,由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组成。基层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为基层学术委员会职务委员,选举委员原则上由基层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推选产生。

基层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由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担任本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基层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基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素质好,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除校长提名产生的委员外,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能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

(三)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经告诫仍不能改正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怠于履行职责的;

(八)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为推选委员的,从空缺委员所在相关学科中补选;所空缺名额为职务委员的,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调整;所空缺名额为校长提名委员的,由校长从相关学科重新提名。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集,或应校长、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召集,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也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须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需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评议、审议学术事项时,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议题按规定程序报送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并准备好会议的有关材料。会议材料要齐全、完整、规范,评议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议题提交单位必须提前准备好选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专家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需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二分之一应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由会议主持人签署意见后当场公布。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应在决定做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根据规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校区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工作。校区学术委员会实施细则参照本章程学部学术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校区实际制定,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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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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